[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4-00614 | [ 发文字号 ] | 丰财采购〔2024〕6-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50N/2024-00614 |
[ 发文字号 ] | 丰财采购〔2024〕6-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
丰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重庆市维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5支路150号2单元1幢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9GF23J。
法定代表人:冉海霞,执行董事。
2024年1月14日,我局按照渝财采购[2024]1号文件要求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项目号:FDX23A00078)的部分投标商在《询价采购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完善度认证证书》存在虚假嫌疑。后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调查查明:
2023年12月8日,你公司在参与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号:FDX23A00078)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的由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售后服务完善度认证证书》为虚假的证书材料。以上情形应当认定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另查明,本次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采购金额为696311元。
上述事实,有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智慧班级建设项目询价文件、项目采购情况报告、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相关认证证书核实情况的正式函件,以及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的说明等文件予以佐证。
2024年4月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丰财采购[2024]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有效期内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以上情形足以认定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对重庆市维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即5222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将重庆市维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
3.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年期限内,禁止重庆市维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上缴(联系人:孙国忠,联系电话:70707150)。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