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69K/2023-002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财政发〔2023〕7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69K/2023-00224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财政发〔2023〕7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2 |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市甫景征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的批复
重庆市甫景征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许可你公司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并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资格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你公司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执业行为,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你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请你公司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复。
丰都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