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69K/2024-0023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财政发〔2024〕26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69K/2024-0023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财政发〔2024〕26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2 |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许可税运星代理记账(重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的批复
税运星代理记账(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许可你公司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并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资格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你公司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执业行为,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你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请你公司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复。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