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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罚〔20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罚〔20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关于对付体华等4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
付体华(专家证书号:007243)、马银平(专家证书号:012748)、刘天剑(专家证书号:008361)、秦粮琼(专家证书号:007420):
我委在“丰都县茶沟子水库灌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事实
2020年12月3日“丰都县茶沟子水库灌区工程项目”在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评标过程中,投标方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逐月养老保险明细金额清单,评标委员会成员付体华、马银平、刘天剑、秦粮琼四名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废标而未废标,导致该项目于2020年12月25日进行复评,且复评结果与第一次评审结果不一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十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规定,决定对付体华、马银平、刘天剑、秦粮琼四名评标专家在本次评标活动中履职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不良行为给予警告,并“记6分”的处理决定。
你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