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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罚〔2021〕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罚〔2021〕1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
关于给予隆波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隆波:
我委在“丰都县兴龙镇先锋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查实,你作为重庆德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经过
你作为“丰都县兴龙镇先锋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人,未规范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属于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
按照《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47 项以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47 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分别扣3、6、12 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的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时间为12个月(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