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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处理〔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处理〔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评标专家邹维权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罚人:邹维权(专家证号A006181)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公路事务中心5楼
经查,丰都县高铁新区综合交通广场枢纽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于2024年12月9日在重庆市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了评标专家,你作为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影响了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 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2“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记3分”和附件6《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从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算;暂停评标3个月,暂停时间从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