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2-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2-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6 |
丰都公(名山)证保决字〔2022〕13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丰都公(名山)证保决字〔2022〕13号 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孙XX,身份证号码:5002********** 2976,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因调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当事人孙XX 2020年10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