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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2-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2-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丰都公(仁沙)证保决字〔2022〕11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证据保全决定书

丰都公(仁沙)证保决字〔202211

当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XX,居民身份证、5123********** 7516,现住丰都***************,联系方式电话18*******78

因调查XX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三十日(自202296日至20221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当事人XX                             

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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