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5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5 |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违法行为人冉XX,男,身份证号为5002**************,户籍所在地为丰都*********************,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3月4日下午,冉某某伙同朱XX、彭XX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的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3年3月8日和10日下午,冉XX伙同朱XX、彭XX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的家中客厅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冉某某于2023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查获。经对冉XX的尿液进行现场提取和检测,冉XX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一栏呈阳性。冉XX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冉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朱XX、彭XX的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结果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户籍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冉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将冉XX送至丰都县公安局拘留所行政拘留十日(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