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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日期 ] 2023-04-05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日期 ] 2023-04-05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都公(城西)行罚决字〔2023〕41号

违法行为人冉XX,身份证号为5002**************,户籍所在地为丰都*********************,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34日下午,冉某某伙同朱XX、彭XX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的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338日和10日下午,冉XX伙同朱XX、彭XX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的家中客厅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冉某某于202331320时许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查获。经对冉XX的尿液进行现场提取和检测,冉XX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一栏呈阳性。冉XX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冉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朱XX、彭XX的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结果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冉XX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将冉XX送至丰都县公安局拘留所行政拘留十日(2023314日起至2023324日止)。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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