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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5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

   违法行为人 陈XX,性别男,20岁,200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长沙X组X号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20时左右,陈XX伙同彭XX在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彭XX家中客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3年11月24日9时左右,陈XX伙同彭XX在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彭XX家中客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23年11月24日16时左右,陈XX和彭XX被丰都县公安局查获,经对陈XX和彭XX的尿液进行提取、检测,陈XX和彭XX二人的尿检板吗啡栏均呈阴性,冰毒栏均呈阳性,陈XX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彭XX的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板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XX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XX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7日止)。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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