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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3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3-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3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

                           

违法行为人 陈XX,女,36岁,1986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百灵村X组X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3日11时许,陈XX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单元X号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与陈X准备发生性关系一次,在这过程中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陈XX的行为已构成卖淫,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陈X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送陈XX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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