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禁)行罚决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禁)行罚决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某某)
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男,37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XX街X号X单元XX ,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阳光上海城小区X栋X单元,违法经历:2022年8月4日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
现查明2023年10月份的一天、11月5日至11月6日,宋某某伙同谭某在谭某位于丰都县金科******的家中以烤吸的方式吸食违禁品,于2023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对宋某某的毛发进行提取和送检,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宋某某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讯问谭某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记录,吸毒前科材料,户籍信息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宋某某至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