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城东)行罚决字〔2024〕8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4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公(城东)行罚决字〔2024〕8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3 |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某某)
许某某,女,58岁,1966年06月出生,户籍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XX号。
现查明2024年5月14日14时许,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某包房内,许某某和孙某某、华某某、雷某某、何某、刘某某等人以机器麻将为赌具,以100元为底注,自摸300元,白板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日16时许,被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当场查获。许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以上事实有许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刘某某、孙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许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民警送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执行期限:2024年7月7日至7月20日),罚款由违法行为人许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丰都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