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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丰都县公安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具体如下。重点管理区:三合街道花城社区、南天湖西路社区、滨江中路社区、王家渡社区、平都中路社区、平都西路社区、幸福社区、峡南溪社区、瓜草湾社区、雪玉路社区、南天湖东路社区、南天湖中路社区、平都东路社区、滨江东路社区、金龙社区、洋河社区、龙城社区、龙王沱社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花园街社区、东作门社区、连新路社区、双桂社区;双路镇马鞍山社区、断桥沟社区城市建成区;兴义镇水天坪社区、观塔社区城市建成区。

全县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全县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四)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确定的内容执行。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六)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养犬登记证明。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七)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八)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养犬登记窗口服务电话

派出所名称

电话

派出所名称

电话

城东派出所

023-70638110

城西派出所

023-70702919

名山派出所

023-70610669

高镇派出所

023-70661110

社坛派出所

023-70684030

龙河派出所

023-70678020

三元派出所

023-70690046

仁沙派出所

023-70628110

树人派出所

023-70651108

董家派出所

023-70697110

暨龙派出所

023-70664110

十直派出所

023-70656036

江池派出所

023-70667110

包鸾派出所

023-70636010

仙女湖派出所

023-70639110

三建派出所

023-70672005

武平派出所

023-70660037



丰都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70736608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70606527


丰都县公安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

丰都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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