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0-00162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0-00162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22 |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精神,市公安局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精神,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律师会见流程
(一)及时转递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给办案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记录在案;对于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交驻站值班律师或转交法律援助机构。除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看守所应当将信件及时传递给辩护律师,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二)规范会见凭证。看守所安排会见除核验下列证明文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值班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持律师工作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帮助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通知书。
律师助理随同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提供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文书。
(三)依法安排会见。经核验会见凭证和身份证件符合会见条件的,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在48小时内律师能够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会见时,看守所应当暂时留存会见凭证。
看守所应当按照受理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律师会见、办案机关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要求当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提出解除委托关系情况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申请会见涉嫌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非恐怖活动犯罪的临时寄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对于涉嫌犯罪不明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核实。
(四)保障会见安全。看守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押至律师会见室,与律师当面交接、核实确认身份后,律师方可进行会见。
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关闭上网、即时通讯等功能,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会见区的安全监控和外围警戒,保障会见安全,但不得进行监听。
会见时,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行凶、自杀、自残、逃脱、突发疾病等异常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看守所。
律师在看守所执业时受到侮辱、人身伤害等不法侵害的,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二、完善会见设施和工作机制,满足律师会见需求
(五)提供会见预约便利。建立会见预约机制,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通过网络、微信、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六)保障会见场所配备。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保障律师会见室数量,满足律师会见需求。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在律师会见室配备制冷取暖设备、单机版电脑,提供打印、复印服务。
(七)丰富会见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安排时长在半小时内的快速会见申请。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探索视频会见。
(八)提供非工作时间会见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可以将会见结束时间延长至下班后一个小时内;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可利用公休日安排会见。
(九)完善等候区域建设。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大厅设置律师等候休息区,设置明显标志标牌,并在等候区内安装座椅、饮水机、制冷取暖设备等设施,配备储物柜,提供复印、打印服务。
(十)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三、健全权利救济和违规查处机制,维护律师会见秩序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和会见服务评价机制。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通报律师会见工作情况。建立律师会见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畅通投诉和建议渠道。看守所应当在律师等候休息区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十三)依法保障行使救济权利。律师认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进行投诉,或者向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有关单位接到律师投诉或律协反映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对方。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
(十四)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者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违法违规传递物品、文件,严禁在会见场所吸烟。
律师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十五)依法维护看守所周边法律服务秩序。严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看守所周边非法设立办公室、接待室,违规发布广告,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扰乱律师正常会见秩序行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律师会见秩序行为,维护看守所周边法律服务正常秩序。
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