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0-001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0-001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丰都县公安局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复函
刘华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孔明灯燃放的建议》(第145号)已收悉,感谢你们长期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在我国许多地方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禁售、禁燃“孔明灯”的规定或通告。目前我县无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相关规定,更未像燃放烟花爆竹划定了禁燃区域。
为切实强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在节假日加强对城区特别是滨江路的巡查力度,发现有燃放“孔明灯”的,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教育敲打。但我县无相关禁售、禁燃依据,该现象未得到彻底的禁止,建议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出台相应政策,禁止在城区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城管、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维护消防秩序。
此复函已经肖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丰都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