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渝公规﹝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7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公安局2021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2月26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章刻制业规范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本规范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公安机关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申请人作出承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公章刻制许可条件后再从事公章刻制业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在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者放置,方便下载或者领取。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在告知承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第五条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经营场所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立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印章制作保管交货、印章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制度;
(五)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具备制作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存放档案、印章的档案柜和保险柜等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符合本规范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具备公章刻制许可条件;
(六)不具备公章刻制条件前,不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七)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第九条申请人当场提交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且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剩余材料提交期限的,公安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同意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人承诺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该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2﹒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
附件1
重庆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200 〕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式两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具备公章刻制许可条件;
(六)不具备公章刻制条件前,不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七)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或者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政务院政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者分局申请登记。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法定条件
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经营场所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立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印章制作保管交货、印章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制度;
(五)公章制作单位应当具备制作印章的专用生产和信息采集设备,存放档案、印章的档案柜和保险柜等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四)符合法定条件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应当提交申请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已经提交本告知承诺书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本告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剩余材料。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当场提交本告知承诺书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且签署本告知承诺书承诺剩余材料提交期限的,公安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同意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经营场所现场核查与申请人承诺不符的,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诚信管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对该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附件2
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
受检单位(申请人):编号:(如两江)公治检〔200〕号
序号 |
检查事项 |
是否合格 |
存在问题 |
1 |
经营场所实际地址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一致,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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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所门、窗等部位是否具有防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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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的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印章制作保管交货、印章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制度是否上墙悬挂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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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具备保管公章备案材料、公章成品半成品的档案柜、保险柜及监控等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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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刻章机、电脑、扫描仪等硬件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公章刻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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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业人员信息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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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是否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许可证,申请人是否行踪不明(超过两个月) |
核查结论: 1.合格( )。2.不合格( )。
告 知:对核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期(60日)内落实整改,并通知公安机关重新进行现场核查;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核查民警(签名): 申请人签收: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公安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