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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0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0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5-31 |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实施机构: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余红 |
22003014023 |
2 |
甘伟 |
22003014025 |
3 |
秦静波 |
22003014026 |
4 |
张军 |
22003014027 |
5 |
吕万滨 |
22003014028 |
6 |
周川 |
22003014029 |
7 |
余湖泊 |
22003014031 |
8 |
张茂龙 |
22003014032 |
9 |
李杰 |
22003014034 |
10 |
杜伟 |
22003014035 |
11 |
付露漩 |
22003014038 |
12 |
孙尚涛 |
22003014041 |
13 |
陈郑 |
22003014042 |
14 |
杨谨泽 |
22003014046 |
15 |
李本然 |
22003014047 |
二、执法职责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统一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除外)。
三、执法权限
1.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相关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2.承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3.承担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4.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用途管制等方面的执法职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5.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能。
6.监督、指导基层国土所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7.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8.承担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执行
1.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 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且不再计收加处罚款。
2.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运出违法占地现场,恢复场地平整,涉及耕地的要恢复种植条件。
3.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等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4.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颁发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由颁发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降级、吊销,并公告。
8.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将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依法进行移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举报电话:70702680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