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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47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39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47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39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4〕39号

被处罚人:丰都县银桂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6035921K

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龙井居委2组28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在丰都县包鸾镇龙井居委2组非法占用土地388.14平方米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测笔录、土地规划鉴定表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8.1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88.1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5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58221元(大写:伍万捌仟贰佰贰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若愚

联系电话:023-70600558

联系地址: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0楼1002室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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