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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90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90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4〕54号

被处罚人:丰都县福祥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5U3KD310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乌龟凼街38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在丰都县社坛镇社坛村1组修建农产品、中药材加工厂房过程中改变了设施农用地用途,占地面积为2870.3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土地测绘项目报告、地块土地规划鉴定表等佐证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70.34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2870.3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并处罚款,共计罚款28703.4元(大写:贰万捌仟柒佰零叁元肆角);

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8

联系地址: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01008办公室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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