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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6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3〕7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6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3〕7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执行依据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管理

(一)备案主体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受理过程中,应合理引导选址并确定用地规模,备案材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指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填报,确保数据精准,资料规范。

(二)备案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提供备案材料: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2.设施建设方案(含面布置示意图);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具);5.项目公告材料(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6.设施农业用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格式),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用地面积分类统计表;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或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大型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预存费凭证及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8.项目经营者身份照明材料:经营者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补充该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9.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守土有责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但是推进耕地保护,而且也是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守土有责,做好所在地农业设施用地的规范管理,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禁自设门槛,增设备案条件。

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执行,严禁自设门槛,禁止要求设施农业经营者提供勘测定界报告和增设清单以外的资料。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责任,履职尽责,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巡查督查机制,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一是对未备案的新建设施农业用地,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及时备案;二是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实施建设,禁止少批多占、改变位置和用途;三是建立台账,动态监测,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巡查,对生产结束或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及时复垦。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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