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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2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体裁分类 ] | 防灾减灾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7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2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体裁分类 ] | 防灾减灾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7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监测单位:
为切实做好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丰都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专群结合智能化监测预警运行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1〕462号)、《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崩塌滑坡专业监测预警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三峡地防办函〔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群测群防是地质灾害群众性预测预防工作的统称,是指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群众为主体,辅以简单的监测工具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
专业监测预警是指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和技术,对地质灾害体地表及深部变形破坏、相关因素、宏观前兆等指标开展专业化立体综合监测,实现地质灾害多指标的监测与预警。
专群结合监测预警是指通过配置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实现地表变形、降雨和环境因素等关键指标的自动化监测,实现与群测群防监测体系有机结合的综合预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全面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运行管理。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专群结合监测项目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监测预警项目申报、总结会商、临灾预警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监测单位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监测数据分析,及时上报险情,提前发出预警信息,参与预警响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对辖区内监测设施保护工作,并及时按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监测单位反馈的预警级别启动响应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对监测点实施监测,组织灾害发生前的救助、避险工作。
第三章 监测运行管理
第六条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掌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四重”网格体系,如遇到灾(险)情,按预案及时预警预报,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专业监测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仪器故障统计,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并准确填报维护记录表。离线设备故障原则上在24小时内解决,确保设备动态在线率达到100%,每半年应向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提交运行维护报告。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监测方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巡查检查,并填报丰都县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履职情况检查表(附件1)。汛期巡查频次不低于每5天1次、非汛期巡查频次不低于每10天1次,如遇暴雨等异常情况应加密巡查频次。要指导群测群防员做好巡查监测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群测群防网格员认真实施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三查”制度,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核查“三查”制度。
(二)以巡查、宏观观测和简易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定性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三)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做好信息报告和资料汇交工作。每年年底前按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年报(附件2)至县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四)建立隐患点监测设备野外巡查保护制度,“四重”网格员野外巡查排查时,应加强对监测设备的巡查保护。
第九条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对排查巡查纳入监测体系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弥补监测空白,责成监测单位使用备存的监测设备进行安装建设并投入运行,切实做到监测全覆盖。定期组织监测单位召开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半年会商和年度会商,分析研判各隐患点发展变化趋势,确定监测预警级别。
第十条 每年专业监测单位需配合属地政府至少开展一次专业预警响应避险演练。
第四章 监测预警管理
第十一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专人负责监测预警管理工作,随时关注各类告警信息和监测设备在线率,发现数据异常或告警信息时,立即督促监测单位进行核实,在12小时内提交核实情况,对误报或因设备原因导致的,要求运行维护单位限时整改,保障监测运行正常有效,并将告警处置情况上报汇总(附件3)。
第十二条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发出的有效告警信息,应建立告警信息现场快速核查和处置机制(附件4)。
若为橙色或红色告警信息时,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立即通知群测群防员和驻守地质队员现场复核,并启动现场报警器报警。若为黄色或蓝色告警信息时,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通知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和驻守地质工程师现场复核。经现场核实,对无变形等异常的,应结束告警流程;对确有变形的,应及时开展会商确定预警等级(附件5),按会商意见落实处置措施;对判断处于临滑状态时,现场人员可立即组织受威胁区群众提前撤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预警等级会商确定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分类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出后,监测单位应持续关注预警系统监测数据,现场核查频次不低于1次/天。
(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出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应去现场对宏观迹象进行巡查;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开展中期预警,预测发展趋势,到现场进一步核查,现场核查频次不低于2次/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通知受威胁群众做好防范。
(三)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出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应去现场对宏观迹象进行巡查,加强对宏观变形迹象的监测;监测单位应第一时间分析监测数据,开展短期预警,预测发展趋势;乡镇街道防灾责任人会同监测单位前往现场进一步核查,核查频次不低于4次/天,逐户告知受威胁群众做好避险撤离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设定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强化人员管控。
(四)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出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群测群防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对宏观迹象进行巡排查,加强宏观变形监测及短临前兆监测,加密巡查频次,开展短临预警。若确属灾险情,则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灾险情速报机制采取相应行动,提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进行转移。
第五章 工作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考核实行扣分制,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总分均为100分,监测工作未到位扣除相应分值(附件6)。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考核结果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通报(函告)相关监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专业监测考核不合格的监测单位,按照如下原则分类处置。
(一)月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监测单位,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督促整改,并扣减相应的专业监测经费。
(二)对于连续3个月考核成绩均不及格或累计5个月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单位,在当年年度专业监测周期结束后,不再承担该单位负责的专业监测工作。
(三)年度总分不及格的监测单位,在当年年度专业监测周期结束后,不再承担该单位负责的专业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