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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2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12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被临时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垦范围及原则

(一)凡属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除国有建设用地外)均应纳入土地复垦范围,落实土地复垦。

(二)土地复垦应以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复垦地块位置,不得减少复垦面积和降低复垦质量。

(三)土地复垦后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临时用地使用前的总面积。

(四)土地复垦后土地质量需达到重庆市土地复垦各地类质量控制标准。

(五)土地复垦前的地类面积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认定,土地复垦后的地类面积按照竣工测绘报告认定。

(六)临时用地使用前、复垦后的面积均按测绘中介机构测绘的正射投影面积进行核实比对。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占用前为耕地但不能复垦或复垦面积不足原占用耕地面积的问题。因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比复垦前耕地面积减少的,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征地片区综合地价70%一次性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解决。

(二)原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问题。临时用地使用后,原水田复垦为旱地导致种植作物改变,依据最新国家统计局丰都调查队公布粮食产量和县农业农村委公布粮食价格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年限(含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多不超过30年),测算水稻和玉米(均不含复种和套种)的差值作为补偿金额。

(三)复垦为耕地的地力综合补偿的问题。复垦后耕地比原耕地质量有所下降,按以下标准给予地力综合补偿。一是原属旱地恢复为旱地,按每年每亩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3年,地力综合补偿费合计为1800元/亩;二是原属水田恢复为旱地,除水田改为旱地年产值差值补偿外,另需按复垦为旱地的恢复地力综合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1800/亩。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辖区政府同意,拟用于其它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原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复垦。在临时用地复垦前取得市政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可以不复垦。

(五)确因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的施工便道(宽度8米以下),在尊重群众意愿下,原则上予以保留,不实施临时用地复垦,不给予任何补偿费用,由村社自行调平土地。保留的施工便道由用地单位对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后纳入乡村道路统一管理,其用地性质为农村道路,不再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施工便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纳入农村道路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

(六)复垦补偿费用的兑付及分配。水田改旱地年产值差补偿、旱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水田复垦为旱地的地力综合补偿等补偿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直接兑付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分配。

(七)土地复垦县级验收前,所辖乡镇(街道)协调好原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和对应的承包户,协助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补偿和土地移交手续,完善土地移交手续后自动解除原临时用地使用(租用)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解释答复。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农业农村委

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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