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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128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128
[ 发文字号 ] 丰都规资发〔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丰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控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下属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丰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625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控

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秉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管控责任制度,是指建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组) 的责任体系,按照共同监管、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等方式,对所属辖区实施周期性或规律性的巡回检查,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制止、报告和查处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管控是指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在全县区域内开展巡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规划区外、乡镇主干公路两侧、矿产违法行为频发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为重点巡查区域。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组)责任单位在动态巡查管控工作中,应认 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开发利用科、自然资源保护科、地质矿产科、调查登记科、行政审批科等的主要职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鉴定结论等材料移送政策法规科;协助政策法规科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2.政策法规科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不定期地对动态巡查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和 抽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处置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对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上报的《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日常巡查旬报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掌握全县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动态;受理个人举报的及相关科室、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3.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职责。负责本所辖区内自然资源监察执法的动态巡查工作,每周不得少于1次巡查,对于重点区域,应加大巡查力度与巡查频率;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信息员的协管作用,及时制止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上报工作,每10天提交《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日常巡查旬报表》报送政策法规科;协助政策法规科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1.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辖区全方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防控巡查网络,加强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管控,特别是重点路段、区域和易发、高发违法行为的重点巡查管控。

2.制定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巡查管控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村(居)、社(组)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动态巡查管控责任的考核。

3.负责组织实施在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消除,以及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后违法状态的消除工作。

4.有效发现、制止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制止无效和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全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和立案查处工作。

(三)村(居)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行政村(居)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全面 巡查管控工作,做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2.全力协助乡镇(街道)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和违法状 态的消除工作;

3.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工作;

4.加强对行政村(居)内所属社(组)履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巡查管控的监督和指导。

(四)社(组)的主要职责:

1.充分发挥基层第一道防线作用,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巡查管控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2.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 村(居)、社(组)责任单位要依据巡查工作职责要求,制定本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七条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及时向当事人 宣传普及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行停止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较轻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行为,即行改正;

(二)违法行为严重的,巡查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专项巡查记录。

第九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准确,并应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村(居)、社(组)要及 时报告乡镇(街道)和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要 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并加强监管,对制止无效、未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承担动态巡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中,各级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巡查、报告职责,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 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不进行制止和开展情况调查, 敷衍塞责的;

(四)对于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后续巡查监管未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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