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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8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防减救灾委〔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18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防减救灾委〔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
丰都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丰都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附件6地质灾害后方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任务
附件9丰都县乡镇(街道)地质灾害行政责任人名单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丰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各乡镇(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险)情等级,各级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我县地处四川盆地东部边缘,由一系列平行褶皱山系构成,县内以山地为主,山区约占全县面积的五分之三,丘陵次之。仅在河谷山间有狭小的平坝,县境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山脉东北至西南走向,山脉和丘陵山间平坝(槽谷)相间分布,境内地貌的显著特征为“四山夹三槽”。地质灾害以滑坡为主,危岩次之,分布于全县29个乡镇(街道)。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乡镇(街道)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是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
县地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人武部、武警丰都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丰都银保监组、丰都海事处、县气象局、丰都火车站、县消防救援局、国网重庆丰都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地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当发生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县地指根据实际救援需要,在受灾地区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组建灾情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县地指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针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等配合。主要任务是负责前后方指挥部联络协调,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驻守我县技术支撑单位、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驻守我县技术支撑单位、县人武部、武警丰都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丰都中队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县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供电公司、丰都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8)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委、武警丰都中队、县消防救援局、驻守我县技术支撑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有关行业方面的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抄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密巡查监测隐患点变化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密巡查监测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有关单位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按照《重庆市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况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属地乡镇(街道)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县地指派工作组进驻红色预警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高风险乡镇(街道)驻防。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强排查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致灾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
(5)当预警预报等级较低或在非汛期未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及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治理中心等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机构报告。县指挥机构接报后应在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地指。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县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在每日17时前向县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及时报送。
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县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应急响应等级、领导指挥层级可提级、不可降级。
发生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时,县地指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定1个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处置,其他乡镇(街道)配合。发生跨区县的地质灾害时,县地指可协调涉及的区县指挥部或报市地指,在市地指的统一指挥下处置。
如启动雨情响应或险情响应后,同时启动同级灾情响应,雨情或险情坐镇指挥领导需到现场指挥灾情处置时,由灾情现场指挥领导指定1名领导坐镇指挥调度雨情或险情地质灾害响应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经县地指研判有一定地质灾害风险。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蓝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15个以上,或地质灾害黄色预警涉及乡镇(街道)在5个以上不满15个,或地质灾害橙色预警涉及乡镇(街道)在1个以上不满5个。
(3)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县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
启动程序:县地指副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雨情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地指指挥长报告。
雨情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副指挥长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视情况调度降雨量较大的乡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视情由县地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县地指办主任组建工作组,加强对高风险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3)向有关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发出工作提示。(4)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驻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5)每日收集汇总全县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气象局: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开展会商研判,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督促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四重”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及时关注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查,做好监测预警;视情派出专家工作组赴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导。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危化、工贸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导。
县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通知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及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加强长江、河流沿线及水利工程周边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工作;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县住房城乡建委:通知在建房屋、切坡建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督促乡镇(街道)加强切坡建房房前屋后边坡巡查排查。
县文化旅游委: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县交通运输委:通知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对国、省、县道公路、航道和港口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组织抢险队伍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工作。
县教委: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停止预警区内学校研学、实践等户外活动;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县民政局: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高警四支队丰都大队:做好丰都境内高速公路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等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
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调度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和风险趋势分析;逐级叫应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和基层防灾责任人,地灾高风险点群众逐一叫应到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开展带装巡护,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遇突发灾险情及时组织先期处置。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启动程序:县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方面)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险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地指指挥长报告。
险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方面)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必要时,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由县地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县地指办主任(规划自然资源方面)带队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有关成员单位派工作人员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与现场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视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等技术力量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乡镇(街道)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险情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险情时,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发展,必要时,撤离受威胁群众,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险情,视情况疏散受威胁游客及有关人员,做好游客安置及安抚工作。
发生在道路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险情,视情况封闭道路及周边,限制车辆及人员通行。
发生在学校、医院、养老院、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的地质灾害险情,视情况疏散相关人员并做好安置安抚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视情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统一组织开展险情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划定危险区范围、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封控进出道路、加强区域管控;立即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做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落实专人加密险情巡查监测、预警叫应,有关监测情况及时报相关部门;开展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因灾受重伤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3人。
启动程序:县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方面)组织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灾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地指指挥长报告。
灾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方面)视情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矿、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带队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3)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县地指办主任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工作人员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与现场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灾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视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等技术力量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管控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乡镇(街道)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灾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人员搜救等工作,并根据乡镇(街道)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灾情时,启动行业应急预案,及时开展灾情应急处置,撤离受威胁群众,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统一组织开展灾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转移避险安置、临时救灾救助;落实专人加密灾情巡查监测、预警叫应,开展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6.1.2 Ⅲ级应急响应
1.雨情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县地指研判有较高地质灾害风险。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黄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15个以上或橙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5个以上不满10个。
(3)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县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
启动程序: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雨情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县政府县长报告。
在雨情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指挥长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县级工作组,由县地指副指挥长带队,赴重点乡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派出专家工作组进驻重点乡镇(街道),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工作;为避险转移群众撤离路线及安置点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采矿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派出工作组赴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导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加强长江、河流沿线巡查排查;指导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并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指导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加强在建工程、房前屋后边坡、市政工程、市政道路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指导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督促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视情暂停预警区内户外大型文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普通涉山涉水类景区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指导做好国、省、县道沿线,航道及港口周边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指导客运企业做好公路安全运营工作,必要时在预警区内采取停运等临时性措施。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指导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道路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县教委:指导做好学校及周边巡查排查,指导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视情停课停学。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巡查排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视情况开展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高警四支队丰都大队:做好丰都境内高速公路及周边巡查排查等工作,视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加密会商研判和风险趋势分析;派出包片干部进驻乡镇(街道)、村(社区)一线指导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地防员加密巡查监测防控;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对村道路临时交通管制、关闭辖区管辖景区等临时性措施;视情前置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险情(单点)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县政府县长报告。
在险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指挥长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县地指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方面)带领县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有关成员单位派分管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与现场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乡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或抢险方案等技术支撑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乡镇(街道)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警戒、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生活物资保障等救灾救助;落实专人加强转移安置人员管控,防止人员擅自返流;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单点)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1人以上不满3人或因灾受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10人。
启动程序:县地指指挥长组织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县政府县长报告。
在灾情(单点)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地指指挥长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灾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带领县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3)组织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矿、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4)调集县级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5)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值班县领导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分管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与现场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灾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风险监测、灾情处置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专家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灾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人员搜救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物资支援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视情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划定管控区,设置警示标识,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灾害现场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回应。
响应条件:(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经县地指研判地质灾害风险高。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橙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10个以上或红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1个以上不满6个。
(3)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县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组织县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雨情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县委书记和市防指。
在雨情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政府县长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县级工作组,由县地指指挥长带队,赴重点乡镇(街道)一线指挥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视情调派县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在重点乡镇(街道)驻防,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5)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住建、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以及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加密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暂停采矿等野外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视情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前置高风险乡镇(街道)驻防。
县水利局:暂停所有水利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暂停所有在建工程建设作业,指导做好野外作业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督促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户外大型文旅活动。
县交通运输委:合理安排交通运力保障,停运危险山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县教委: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
县民政局: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高警四支队丰都大队:做好丰都境内高速公路及周边巡查排查等工作,视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其他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关注,指导做好预警区内主管的所有野外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加密会商研判和风险趋势分析;强化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将预警信息逐级叫应到群测群防员、高风险区受威胁群众;视情提前转移避险安置高风险区受威胁群众,并严防转移人员返流等防范应对工作;调集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到高风险点,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险情(单点)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县委书记和市防指。
在险情(单点)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县政府县长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县地指指挥长带领有关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1)县政府县长视频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3)有关成员单位派主要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前后方指挥部联络协调,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或抢险方案等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治理和险情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险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事发地乡镇(街道)指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组织、协调、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供电、燃气等企业做好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险情处置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市政设施抢险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道路抢险保畅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险情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县消防救援局: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疏散和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险情信息,待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6人,或因灾受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30人。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组织县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县委书记和市防指。
在灾情(单点)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调集县级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支援。(4)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指定1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分管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前后方指挥部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5)及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供电、燃气等企业做好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依法查处灾害期间出现的“打砸抢烧”、囤积居奇、制假贩假、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场所选址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对因灾受损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市政设施抢险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修复毁坏的公路,抢通救援通道;负责协调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商务委: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牵头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武警丰都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团县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丰都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沿岸因地质灾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当发生威胁通航安全的地质灾害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疏导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丰都火车站: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铁路运输需要。
高警四支队丰都大队:负责丰都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高速公路运输需要。
县消防救援局:发挥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县供电公司: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响应条件:(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经县地指研判地质灾害风险极高。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红色风险预警涉及乡镇(街道)数量在6个以上。
(3)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县受地质灾害威胁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或县委书记组织县应急管理、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雨情Ⅰ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市地指。
在雨情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委书记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灾害高风险乡镇(街道),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2)组织由县政府县长带队,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县级工作组,赴重点乡镇(街道)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3)调派县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乡镇(街道),强化抢险救援准备。(4)收集汇总应对情况及时上报。(5)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住建、气象等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
县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加密会商研判,指导人员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启动熔断机制,对重点部位进行管控封闭。
响应条件: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5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或县委书记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启动险情(单点)Ⅰ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市地指。
在险情(单点)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县委书记在县治理中心坐镇指挥,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织指挥现场险情处置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有关成员单位派主要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前后方指挥部联络协调,加强信息联动共享,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4)当达到市级负责处置应对条件时,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县级指挥权,在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险情处置工作,并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险情处置应对工作,调集专业技术力量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危险区范围、制定排危除险技术方案,指导开展排危治理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市级以上技术专家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根据险情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前置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参与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周边区县和市级以上应急救援力量支持。
县委网信办:加密监测网络舆情和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条件: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或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6人以上,或因灾受重伤人数在30人以上。
启动程序:县政府县长或县委书记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Ⅰ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市地指。
在灾情(单点)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县级层面:(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帮助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县委书记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地指指挥长及有关县级领导任副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书记担任,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3)根据现场情况视情申请周边区县或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支援。(4)组建后方指挥部,由县委书记指定1名副总指挥长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消防救援局派分管领导在县治理中心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后方指挥部。负责前后方指挥部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加强信息联动共享。(5)及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6)当达到市级负责处置应对条件时,做好灾情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县级指挥权,在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场所选址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市级以上技术专家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和后方指挥部的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牵头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必要时协调周边区县及市级以上抢险救援力量支持。
按照工程类地质灾害“谁建设、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类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县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统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地指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地指备案,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地指配合市地指开展。
特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组织下,由有关单位配合开展。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通信系统,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信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县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渝快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投入,选择可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信、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六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编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9.3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覆盖组织各隐患点开展1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县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乡镇(街道)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丰都减委〔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
4.地质灾害风险点活动性等级划分表
5.地质灾害风险点危害性等级划分表
6.地质灾害后方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任务
7.丰都县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8.丰都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讯录
9.丰都县乡镇(街道)地质灾害行政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