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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4-004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4-004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的公示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满意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支队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的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附件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710

附件:

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件号

备注

1

代  毅

22003017001


2

陈小明

22003017002


3

文江成

22003017003


4

刘  浩

22003017004


5

孙永锡

22003017005


6

李兴泉

22003017006


7

余廷勇

22003017007


8

黄馨辉

22003017008


9

毛小强

22003017011


10

秦泽勇

22003017012


11

周  峰

22003017013


12

刘  伟

22003017014


13

孙  铁

22003017015


14

曾宪波

22003017021


15

谭学锋

22003017022


16

向  红

22003017025


17

敖玮鸿

22003017026


18

唐兆淑

22003017027


19

胡文权

22003017028


20

蔡奉伶

22003017029


21

廖晓琳

22003017030


22

隆晓娟

22003017031


23

冉海洲

22003017032


24

刘胜林

22003017037


25

刘陵丰

22003017038


26

邹  杰

22003017039


27

邵  勤

22003017040


28

廖渊文

22003017041


29

敖  勇

22003017043


30

陈  平

22003017045


31

蹇  景

22003017046


32

杨小熔

22003017047


33

彭  燕

22003017048


34

赵长波

22003017049


35

江  红

22003017052


36

张露云

22003017055


37

吴  婵

22003017056


38

邓  江

22003017057


39

刘庭婷

22003017058


40

王  睿

22003017059


41

周卓颖

22003017060


42

张雨馨

22003017061


43

陶  钢

22003017062


44

杜  剑

22003017063


二、执法职责

依法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范围内公路路政(辖区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道路运政、水路运输、港口行政、地方航道、地方海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执法权限

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实施管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执法事项449项,其中行政处罚410项、行政强制39,另有行政检查14项。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2.执法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02370722323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丰都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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