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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1-004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1-004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市教工委、市教委(渝教工委发〔2021〕55号)的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师德主体责任。各学校(园)要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工作首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到人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完善师德师风预警、投诉、举报、查处、反馈、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报告制度,每半年(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须向县教委法规信访科(县教委308室)书面报告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联系人:李国益  电话:70714042)

二、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各学校(园)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考核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不断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务实管用的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有效做好师德师风考评工作。加强师德考核结果运用,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绩效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建立师德违规举报台账,对群众举报问题和查处情况逐一登记备查。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落实专人对本单位教师个人师德失范行为及相应惩处情况进行记录与更新。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学校(园)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调查处理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每一件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如实上报查处结果。对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教氛围。

四、强化监督问责制度。各学校(园)要公开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对群众投诉集中、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师,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特别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1.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委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行为。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十四)无视、纵容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附件2:

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在岗教师以及承担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

二、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幼儿,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幼儿,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索要或收受幼儿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在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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