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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教发〔2022〕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教发〔2022〕7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学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

为确保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权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202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小学一年级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报县教委备案,属地党委、政府和学校要对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进行追踪。2022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和未进入初中学校就读的年龄小于18周岁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应依法接受初中一年级教育。

(二)就近免试。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产证(正式购房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适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属地乡镇(街道)辖区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招收择校生。各中小学招生要完善公示制度、政策咨询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
  
三、入学方式

(一)城区学生。“三对口”家庭子女入学,按照“划片招生、摇号招生”方式实施就近免试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和“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两纳入方式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子女入学,按照《招生办法》第2条执行。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搬迁及征地拆迁户子女入学,按照《招生办法》第3条执行。特殊群体家庭子女入学方式,按照《招生办法》第6条执行。

(二)乡镇(街道)学生。户籍在农村的乡镇(街道)入学新生,凭户口本、预防接种证明(可在开学后及时提供),在辖区学校依法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两为主”、“两纳入”方式入学。

(三)残疾学生。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随班就读。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及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联系安排到名山街道中心校培智班、社坛镇中心校培智班、龙河镇中心校培智班、县实验小学培智班及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公办学校按照“一人一案”的方式实施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个别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
   
(四)民办中小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四、招生办法

(一)城区学校

1.“三对口”家庭子女入学一是户籍对口,即适龄儿童与父母(监护人)户口保持一致,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为止;二是房产对口,即房产证权属(正式购房合同)与父母(监护人)保持一致;三是居住地对口,即实际居住地与房产证(正式购房合同)保持一致。

凡符合 “三对口”入学条件的,在划定的对口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的(以规资局出具的证明为准),自出生日起户籍(含父或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若不满足“三对口”入学原则的,则根据实际居住地,由县教委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2.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子女入学。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的家庭户子女(指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同时符合:一是户籍在丰都县(提供户口簿);二是提供城区无房证明;三是监护人在入学当年6月20日前签订有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有效期)的家庭户子女,可在划片对口学校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县教委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近入学。

3.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搬迁及征地拆迁户子女入学。需提供居住地招生范围内的户籍证明或县规资局出具房屋产权办理证明、拆迁(征地)协议,经申请学校初审或现场审核不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城区小学毕业生入学城区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到初中对口学校实施登记注册入学。

5.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监护人需提供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暂住证》或合法居住证明、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营业执照),经申请学校初审或现场审核不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6.特殊群体家庭子女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含县人力社保局备案的重庆英才服务A、B卡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在丰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县教委根据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7.招商引资企业高层次管理及技术人才子女入学。由县经信委(县招商投促局)、县人力社保局按照《丰都县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严格审签意见后,送县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8.丰都幸福小学招生入学。以《丰都幸福小学2022年秋季招生方案》为准(见附件2)。

(二)乡镇(街道)学校

乡镇(街道)中小学(含初中分校、完小、教学点)招生入学,在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户籍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组织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时间以户籍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审批地统一管理,面向全县范围,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现场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入学;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方式录取,摇号确定时间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7月3日前向县教委提出申请,由县教委监督实施。

五、报名程序与时间

(一)信息采集。凡申请就读城区学校的家庭子女,于5月25日前准备好户口簿、房产证(正式购房合同)等与申请入学类别相符的相关验证资料。5月26日一6月19日期间,登录网址http://222.180.5.228:81/fdzs或关注“丰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招生栏目,用学生身份证号注册并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幸福小学“摇号招生”具体时间,另行公布。乡镇(街道)学校根据各学校实际,自行确定信息采集、报名入学时间。

(二)审核入学。

6月20-30日,信息采集学校按照相关入学政策条件开展网上初审,期间申请人应适时登录查询初审结果。7月3-4日,初审通过人员,持信息采集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到对应申请学校接受现场审核,初中学校现场审核时还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6月20日-7月31日期间迁入户口的家庭子女,于7月31日9:00-18:00统一到申请学校接受现场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由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初审或现场审核未通过的家庭户子女,可于8月22日—8月26日,由学生及家长携带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验证材料到县教委302登记复审,复审通过人员于9月1日前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不符合在城区统筹安排入学的家庭户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六、招生入学要求

(一)合理控制招生规模

各中小学要统筹推进乡镇(街道)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改革发展,不得盲目撤并校点,做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布局合理。要创造条件,挖掘办学潜力,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合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2022年新招年级严禁新增大班额,确保2022年全县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以内的工作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责任学校要立即启动控辍保学“1+4”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对不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毕业与招生学校要按照“双控双保”原则,及时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做好劝返复学。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3.各校应进一步强化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少年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心理障碍、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学生的时时监控。各中小学要按照中市有关政策法规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保证户籍地公办学校入学“兜底”,防止学生辍学。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辖区就读的学生和县教委统筹安排的入学学生。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县教委统筹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学校具体开展招生入学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一校一策”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早谋划、早部署,履行主体责任。

(二)严肃招生纪律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教委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面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分班考试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惩违规行为县教委对招生政策执行、落实不力的责任学校及个人予以约谈、通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学校及个人,取消其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招生工作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学校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超行政许可范围或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学校不得招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特殊群体对象人员子女入学的资格审查,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招生学校要及时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县教委将加大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违规查处和考核问责力度;县教育督评中心要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开展适时督导、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县纪委监委驻县教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群众举报和申诉受理,坚决查处在招(送)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丰都县中小学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70716015、707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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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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