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88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66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88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丰都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 林罚决字[2023]第08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31000187820120A
法定代表人 郑* 职务 / 电话 1397353****
单位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10层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0日左右,在丰都县**镇太运村白岩洞(小地名:青杠岭)修建“沪渝蓉”铁路进行地质钻探时占用林地,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2130平方米(公益林地1981平方米,商品林46平方米,宜林地103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9509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