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67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87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67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87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丰都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 林罚决字[2023]第08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230711624397H
法定代表人 陈* 职务 / 电话 1778400****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东路(县交委四楼)
经依法查明, 2019年10月至今,你单位因实施丰彭路一标段(彭水界至都督乡何家坝)在**乡后溪村2组处占用林地堆放弃土弃石。经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察占用林地面积4963平方米(林地类型:灌木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即:42185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