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34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某某)
被处罚人姓名 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2
身份证号码 512324196402****** 电话 138****4799
工作单位 / 住址 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月,在丰都县青龙乡青天村3组(小地名:映月湖)代云清的山林里砍伐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采伐马尾松14株,活立木蓄积1.9立方米,折材积1.10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14株1.5倍的树木,即2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6倍的罚款,即1983元。(1.102立方米×500元×3.6倍=198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