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力千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力千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230MA60BM3N5A
法定代表人 余* 职务 / 电话 150****0988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88号B区26号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7日期间,在丰都县青龙乡青天村3组实施油茶项目过程中,由于清理杂灌导致林木被毁坏。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马尾松、阔叶树共计220株,活立木蓄积12.395立方米,折材积7.189立方米。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1个月内补种毁坏林木220株3倍的树木,即:660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17972.5元。(7.189立方米×500元/立方米×5倍=17972.5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