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47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47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赛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赛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 91500230MA6108MXE
法定代表人 秦浩 职务 / 电话 /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86号附3号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在丰都县兴义镇白家沟村、保家寺村、天水村、双桂场村、泥巴溪等5个村实施油茶项目时,使用挖机、油锯、割草机等工具进行松土、清林除杂过程中毁坏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委托丰都腾飞林业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毁坏硬阔、青杠等杂树436株,立木蓄积12.6立方米,折材积6.7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1308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即:12060元(6.7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5倍=120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