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预测预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负责林木管理,依法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执行相关市级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依法开展林业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定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执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级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提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建议,执行相关林业产业国家和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山区综合开发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林木种子种苗及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质量、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指导有关林业行政执法、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火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林业科技教育培训。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区域协作、林业外事和对外林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安全和信访稳定、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丰都县林业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丰都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