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4-00154 | [ 发文字号 ] | 丰民执(罚)〔2024〕 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4-00154 |
[ 发文字号 ] | 丰民执(罚)〔2024〕 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丰都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民执(罚)〔2024〕 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丰都县康际养老院
单位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西路一支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0MA60Y78DXM
法定代表人:孙拥军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从2020年6月以来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西路一支路20号处经营养老机构,2024年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3月28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