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与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检;指导、监督各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老龄工作职责。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居)委、村(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六)承办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更名的审批,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绘制。
(七)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指导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指导实施全县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九)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推进殡葬改革。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组织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十二)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指导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和分配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宣传思想、安全监管、信访稳定和民政扶贫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丰都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方、领域、环节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