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4-0024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民政发〔2024〕7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24-0024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民政发〔2024〕7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6 |
丰都县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丰都县言和金融纠纷服务所的批复
丰都县言和金融纠纷服务所筹备组:
你们《关于成立丰都县言和金融纠纷服务所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丰都县言和金融纠纷服务所成立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丰都县司法局。
你所依法成立登记后,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我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作出积极贡献。
你所的印章样式、银行账户等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且每年6月30日前到我局参加年度检查。
丰都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