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29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6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29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6 |
丰都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丨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侯*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00230********1639 |
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其中对侯胜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东峰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陈建华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廖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0.3150 |
2024/12/17 |
2024/12/17 |
2025/12/17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侯*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00230********1593 |
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其中对侯胜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东峰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陈建华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廖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0.3150 |
2024/12/17 |
2024/12/17 |
2025/12/17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侯*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00230********1571 |
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其中对侯胜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东峰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陈建华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廖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0.0900 |
2024/12/17 |
2024/12/17 |
2025/12/17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陈*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00230********3265 |
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其中对侯胜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东峰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陈建华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廖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0.0900 |
2024/12/17 |
2024/12/17 |
2025/12/17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廖*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00230********6468 |
渝丰(渔业)罚〔2024〕2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其中对侯胜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对侯东峰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陈建华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对廖丹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
0.0900 |
2024/12/17 |
2024/12/17 |
2025/12/17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