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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1

对农产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1、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4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2、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1、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6

对种植作物现场的行政检查

1、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7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1、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未取得国家安全认证和未经依法登记的农业机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3、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5、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9

对渔业船员的行政检查

1、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1、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11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的行政检查

1、进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2、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3、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2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13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1、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14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1、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5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一条  

16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4、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5、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6、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第十八条 

17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18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1、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一条 

19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 

20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检查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2、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3、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是否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第九条 
第七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三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22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第七十一条 

23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2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资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25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26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1、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7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行政检查

1、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2、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3、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4、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28

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政检查

1、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9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登记试验单位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 

30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1、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3、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4、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31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1、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2、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3、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4、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四条 
第五条 

32

对在本辖区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3.对在本辖区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实时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33

对种子生产经营、种质资源的行政检查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5、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3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1、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2、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3、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4、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5、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3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36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1.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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