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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27 [ 发文字号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5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27
[ 发文字号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5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切实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委综合县供销社部门方案制定了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实施方案,现将《丰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实施。

(联系人:胡文伶,联系电话:18680964530、023-70606710;蒋林,联系电话:13996808101)

附件  丰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丰都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74号)与《重庆市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渝农发〔2022〕8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按照引导、推动、扶持、规范、服务的思路,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      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在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服务的基础上,适度向红心柚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拓展

2、着力服务小农户。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占补助比例不得低于60%。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作用,聚焦粮油作物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因地制宜提供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逐步转变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引导组织农户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3、坚持市场导向。要妥善处理政府扶持和市场主导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的重点在于引导和培育市场,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上,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4、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购买设施装备、建设平台、列支工作经费等非服务环节。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7.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形。

(三)      目标任务

完成至少7.5万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其中,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面积不少于4.5万亩,县供销社组织实施面积不少于3万亩。

三、补助标准

根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 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 130 元”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等粮油作物机耕补助标准45元/亩、播种补助标准20元/亩、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标准15元/亩、机收补助标准40元/亩;红心柚修枝整形补助标准45元/亩、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标准15元/亩。原则上采用农机服务,不得突破耕、种、防、收等单环节或多环节补助范围。

四、实施流程

(一)公开选择服务主体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遴选的单环节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件以及后续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相关农业机具应符合农机安全规范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正常年检,拖拉机和收割机驾驶员应持证上岗。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齐全、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能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 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6.申报主体应在“中国农服”等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备案。

(二)签订服务合同

组织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渝农办发〔2020〕137号),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

(三)提供作业服务

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和服务标准,分时段、分环节开展作业服务,每个服务环节作业完成后,填写服务台账,台账需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同时注意收集服务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

    (四)项目检查验收

服务组织实施完成服务后,及时完成项目建设资料汇编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或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委或县供销社组织人员,也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面积不少于服务面积的5%。县农业农村委和县供销社分别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五)补助资金拨付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委、县供销社要及时指导服务组织汇总有关资料,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审签报账。为督促服务组织认真做好服务台账建设,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县农业农村项目资金按以下比例拨付:验收合格率≥95%的按验收合格率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率≥90%但<95%的按80%比例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率<90%的取消补助资金。县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具体拨付比例由县供销社另行确定。

(六)绩效评价与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项目成功的典型经验,不断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项目计划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时上报项目绩效评价和工作情况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引领小农户生产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县农业农村委、县供销社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专题研究安排,制订具体措施,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门科站及专人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任务。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县农业农村委、县供销社做好项目建设协调与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做好项目建设。

(二)强化监管指导

县农业农村委、县供销社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扎实做好检查督导和业务指导作用。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反映意见。

(三)强化宣传引导

大力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宣传推广,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村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引导农户把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划算的事交给服务组织去做,调动农户和服务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性,营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好氛围。

(四)严格纪律要求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主体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除追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和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登记表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附件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 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附件2

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登记表

服务地点:       乡镇(街道)      村    社                 服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服务对象

姓名

联系电话

作物

种类

服务环节

服务面积

(亩)

小地名

服务价格(元/亩)

收费总额

(元)

服务对象

签字

备注

服务主体(盖章):                    机手签字:                     合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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