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乡村振兴>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1-00314 | [ 发文字号 ] | 丰委农办〔2021〕3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3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1-00314 |
[ 发文字号 ] | 丰委农办〔2021〕3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3 |
中共丰都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市驻丰单位党组织,各驻乡驻村工作队,三建乡产业指导组:
《丰都县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细则》已经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丰都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丰都县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和督促驻乡驻村干部下得去、蹲得住、融得进、干得好、帮得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根据《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2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18号)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县工作安排,健全常态化驻乡驻村工作机制,坚持精准选派、派强用好、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原则,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派栗子乡乡村振兴工作队,三建乡产业指导组,县派高家镇、双路镇、三元镇、仙女湖镇乡村振兴驻乡(镇)工作队(以下统称驻乡工作队),全县驻村工作队,软弱涣散村驻村第一书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市派县派驻乡工作队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所在重点帮扶乡镇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对重点帮扶乡镇的乡村振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其中,市派驻乡工作队应当加强对所在市级帮扶集团派驻第一书记的管理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开展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宣传党和政府各项惠农富农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教育引导和感情沟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二)编制帮扶规划。认真分析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原因,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制定帮扶计划,指导并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三)做好工作指导。指导乡镇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指导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四)推动政策落地。指导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精准帮扶;指导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和稳定就业;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五)构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帮助基层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持续回引农村本土人才,积极发展农村年轻党员。加快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持续开展以自治激发民主合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引导文明乡风三大行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六)加强信息沟通。定期编制帮扶信息、报送工作进度,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按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市派驻乡工作队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帮扶集团牵头单位和市乡村振兴局报告。县派驻乡工作队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和县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四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村(社区)党员、干部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农村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加强村(社区)“两委”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回引本土人才、培育后备力量、发展青年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着力破解农村支部书记难选、青年党员难找、党员教育难做、普通党员作用难发挥问题;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基层党建示范创建行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常态长效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村级组织体系。
(二)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挥中央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和落实“四议两公开”“四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机制,推进民主协商;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建立完善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等机制,促进农村宗教治理;推动化解矛盾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行网格管理。
(四)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农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建好管好用好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落实“一人多岗、轮流值班”、上门服务、民事代办等制度;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应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与村(社区)“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注意调动村(社区)“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五条 三建乡产业指导组和指导员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调研制定产业提升规划。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脱贫状况、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水土特点、基础设施、产品市场、生态环境、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脱贫户、低收入户能力素质、产业覆盖等基本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会同三建乡制定产业提升规划,搞好科学评估论证,并与县级层面乡村产业发展等规划,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二)指导产业发展。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抓好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加强产业基地管护和改造,进一步推动产业到户;协助开展招商引资;抓好劳务就业和农民增收等工作,分类开展就业帮扶,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发展扶贫车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开展科技帮扶。根据农业产业实用技术需求,抓好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加强对农技推广人员、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头人、科技示范户的培训,培养一支永不走的专业技术队伍;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抓好科技示范;帮助组建农民田间学校;协调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农业专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搞好产品销售。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积极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形式多样的展示展销活动;开展消费帮扶行动,深入实施农社、农校、农企等产销对接;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引导优质农产品开拓网上销售市场;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建立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目录。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资产收益、土地流转、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利益联结方式;深化农村改革,巩固提升“三变”改革;加快“三社”融合发展,推广“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模式;深入推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落实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建立完善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与带动农民尤其是脱贫户挂钩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与脱贫户参与生产经营、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等挂钩,防止“一股了之”“一分了之”。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六条落实管理责任。市派驻乡工作队由市级帮扶集团牵头单位和县委、县政府共同管理,县派驻乡工作队由县委农办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驻乡工作队员同时接受派出单位和驻乡工作队的管理。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管理。产业指导员由市委农办、县委农办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派出单位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工作汇报。派驻人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在乡镇、村(社区),不占乡镇、村(社区)干部职工数。
第七条到期有序轮换。派驻人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选派到期需轮换调整的,市派驻乡工作队员由市级帮扶集团牵头单位商成员单位,提出撤换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级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由市级帮扶集团牵头单位商成员单位,提出撤换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审核;产业指导员的撤换由市委农办负责。县级选派驻乡驻村干部,在乡镇(村、社区)服务不足2年、符合个别调整情形的,按要求提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后调整,在乡镇(村、社区)服务期限满2年需轮换的,调整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送调整人员台账。驻乡驻村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其帮扶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条细化岗位责任。对照工作职责,每年细化工作任务,并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作出具体实在的履职承诺,连同其照片、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在所驻乡镇或所驻村(社区)公开公示,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严格考勤制度。派驻人员与原单位脱钩,原则上每月2/3以上时间吃、住、干“三在乡(镇)、村(社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驻乡工作队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和产业指导员的考勤,驻乡工作队队长负责驻乡工作队员的考勤,驻村第一书记负责驻村工作队员的考勤。派驻人员原则上不请假,如遇特殊情况,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并备案;请假超过3天的,由县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共同审批,县乡村振兴局对驻乡驻村干部每月出勤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推行工作纪实。建立工作台账,客观反映推进乡村振兴、开展精准帮扶、为民办事服务、宣传各类政策等工作进展和成效。驻乡驻村干部认真详实地撰写工作日志,客观反映帮扶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例会制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工作例会制度。驻乡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市派驻乡工作队队长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驻乡工作队和产业指导员列席乡镇党委有关会议,驻村工作队参加村(社区)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严格纪律要求。派驻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法纪,尊重民风民俗、村规民约,落实交通安全等规章,严禁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做到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第十三条 强化督促检查。把驻乡驻村帮扶工作统筹纳入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督查工作内容,重点督查履职情况、相关保障、工作成效。派出单位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按照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一年内2次抽查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派驻人员及派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驻乡驻村工作、产业指导工作实行年报告制度。市派驻乡工作队、产业指导组及市派驻村第一书记将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10日前报帮扶集团牵头单位和派出单位。县派驻乡驻村工作队工作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委农办和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五条 从严从实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驻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单列,按规定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驻村工作6个月以上的,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派驻人员开展年度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作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派驻人员期满后,由派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期满考核,考核过程中深入听取村(社区)干部、党员、群众意见,确保考实考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员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奖惩制度。对派驻人员实行一年一评估,单列评优评先指标,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可不受指标限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提拔重用;对不务实、不负责、不合格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予以撤换;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其他影响工作成效过失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建立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及时召回,并报县委农办、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市级选派人员同时报市委农办、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1. 因个人能力素质明显不适应且经帮助后效果不佳的;
2.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3. 受到追责,不宜继续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的;
4. 辞去公职的;
5. 工作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6. 应当召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强化工作保障。县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派出单位应力所能及地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不能在城区、场镇租用房屋用于驻村干部办公、住宿。
第十九条落实经费保障。派出单位与派驻人员实行责任、项目、资金三捆绑,共同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各项任务。县财政局配合做好市财政局为市级选派人员工作经费的拨付工作。县财政为栗子乡乡村振兴驻乡工作队配套2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为高家镇、双路镇、三元镇、仙女湖镇乡村振兴驻乡工作队和三建乡产业指导组落实1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为县级选派驻村工作队按每年每人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到乡镇(街道),可用于政策宣传、会议培训、档案完善、考察学习及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派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支该项工作经费。
派出单位根据驻乡驻村、产业指导工作实际需要,视情况予以经费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落实政策待遇。
1. 派出单位要保持选派人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根据驻乡驻村干部出勤天数,按100元/天给予驻乡驻村补助,不再另发通信补贴、交通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驻乡驻村补助由乡镇(街道)每月统计核实出勤情况,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送派出单位据实发放,由县财政局按公用经费拨付,其中,中市驻丰单位、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等选派人员驻乡驻村补贴,由原单位自有经费解决。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派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派出单位购买,县派人员由县乡村振兴局购买。
3. 健康体检。派出单位每年为派驻人员安排1次健康体检。
4. 交通保障。参加市级部门、县级层面、乡镇(街道)召开会议,特别是夜间开会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尽量安排统一接送,确保驻乡驻村干部人身安全。
5. 职级待遇。对具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派驻人员,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级;对全职参与乡村振兴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6. 其他。对驻乡驻村期间因公负伤的,应做好救治康复;对因公殉职的,应做好遗属抚恤优待。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级选派驻乡驻村干部要积极争取帮扶集团和派出单位帮扶,将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作为帮扶重点,同时抓好非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和市派驻村第一书记所在村(社区)的帮扶工作。县级帮扶单位每年应到帮扶联系乡镇或村(社区)实地调研指导2次以上,应经常关心、过问和指导选派干部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派驻人员进行乡村振兴政策和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驻乡驻村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