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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46J/2024-00103 [ 发文字号 ] 丰人社基监告〔2024〕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46J/2024-00103
[ 发文字号 ] 丰人社基监告〔2024〕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被处理人:秦桂华 性别:女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大楼脚村2319号  (身份证号码512324********3264

经查,被告知人系潘勇犯诈骗罪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0230刑初318号)确认的虚构劳动关系违规领取养老金人员。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按程序对被告知人进行参保清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被告知人应退违规领取养老金69731.48元,经丰都县公安局和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已清退50615.12元,差额19116.36元被告知人拒不退还。经20221229日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作出《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追缴并催告后,被告知人非法侵占,拒不退还。

被告知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一条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秦桂华(身份证号码512324********3264)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侵占养老金19116.36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3楼基金监督科

电话: 023-70717899     联 系 人:代廷国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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