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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4-00110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基监处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4-00110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基监处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秦桂华 性别:女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大楼脚村2组319号 (身份证号码512324********3264)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秦桂华非法占有养老基金的要情报告》(丰社险文〔2024〕33号),称你非法侵占养老保险基金19116.36元,拒不退还。
经查,被告知人系潘勇犯诈骗罪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230刑初318号)确认的虚构劳动关系违规领取养老金人员。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按程序对被告知人进行参保清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被告知人应退违规领取养老金69731.48元,经丰都县公安局和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已清退50615.12元,差额19116.36元被告知人拒不退还。经2022年12月29日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作出《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追缴并催告后,被告知人非法侵占,拒不退还。
被告知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一条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丰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230刑初318号)、退款回单、参保清退经办业务记录、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和催告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丰人社基监告字〔2024〕01号),要求被处理人退还违规侵占社保基金,并告知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在被处理人秦桂华居住地(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双凤山居民点1单元3-2 )留置送达,并于2024年12月2日在丰都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条,《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本局对被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退还侵占的养老保险资金人民币19116.36元。
退还办理地址: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号)3楼基金监督科。
被处理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月起30日内履行完毕。被处理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