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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监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46J/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丰人社监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鑫均晨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Y5MP1P
法定代表人:张学均
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1幢7-10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林语观岚苑一期(J1-8-J1-11、J2-6-J2-9、H1-2-H1-5、H2-2-H2-3、S-1#楼)项目于2023年8月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施工合同价格51261600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应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25232元(大写:壹佰零贰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元整),或依法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截至2025年1月17日,你单位仍未缴存保证金或依法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漆华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张学均、漆华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丰人社监令〔2024〕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丰人社监听告〔202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丰人社监罚告〔2024〕7号)及各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合同)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承建的林语观岚苑一期(J1-8-J1-11、J2-6-J2-9、H1-2-H1-5、H2-2-H2-3、S-1#楼)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工;
二、对你单位承建林语观岚苑一期(J1-8-J1-11、J2-6-J2-9、H1-2-H1-5、H2-2-H2-3、S-1#楼)项目未按期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86号511室
联系人:李雨筑、殷晓东
联系电话:023-70616451、023-70709276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