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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企撤〔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企撤〔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裕悦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DH7U2W0Y

住  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二支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向*华   

身份证号码:5123************44

联系电话:155******27                     

联系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二支路59号

2025年6月27日,我局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重庆裕悦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即被许可人在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前注销了营业执照,要求本局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履行了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2024年5月16日,被许可人因涉嫌对商品的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被本局进行立案调查。同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4850元。同日,本局向被许可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丰都市监处字〔2024〕275号)。同年11月6日,被许可人不服本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本局行政处罚的决定。同年12月23日,被许可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1月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同年6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被许可人该诉讼请求(2025)渝0102行初7号

2025年3月27日,被许可人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经办人为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向*华),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其中,《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2025年4月3日,本局予以注销登记,向被许可人出具了《登记通知书》。

申请注销时,被许可人正在诉讼中,且被许可人一直未履行本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被许可人承诺内容“不存在正在诉讼中和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被许可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我局认为:被许可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被许可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证明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本局的立案审批表、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被本局处罚的事实;

第三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传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被许可人提供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正在诉讼中,且本局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事实,以及其提供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虚假资料的事实。

2025年8月2日,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华(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及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丰都市监撤告〔2025〕2 号),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2025年8月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要求撤销本局2025年4月3日对重庆裕悦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注销登记。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本局2025年4月3日对被许可人作出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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