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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1-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1-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一、

资质

条件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生产经营活动未超出许可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

不得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3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4

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5

不得擅自变更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二、人员

管理及制度

6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8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9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原辅

料把

10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1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2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3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回收食品(不论是否过期变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14

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5

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添加剂使用

16

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和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7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8

如实在食品标签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五、过程控制

19

做好投料、生产工序、设备维护、人员和现场卫生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0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被污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同第1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六、产品安全

21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3

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24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5

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26

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七、可追溯记录

2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8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9

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同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八、自查报告

30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1

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九、承担责任

33

不得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34

不得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5

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整改,不得屡错屡犯。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36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食品安全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9大方面,共36项。本清单未涵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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