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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6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26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的通知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的通知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小生产加工作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登记管理

(一)严格受理准入。请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重庆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受理,对申报列入重庆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登记(延续、变更)现场核查。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新申请办理登记证的由食品一科组织现场核查,对延续换证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按照《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进行逐项核查。对存在无专门生产场所,无独立原料区、加工区和成品区,各功能区域未采取有效的分离且无明确标识,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或者生产区与生活区混用等情形的,现场核查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对免于现场核查的,各市场监管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登记证。

(三)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等信息,将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一并纳入监管档案,每年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强监督指导。食品一科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各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开展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每所办理免于现场核查换证的小作坊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每所不小于2家,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所的年底考核。对工作不负责、换证质量不高或因不正当履行登记职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二、规范产品包装和标识

(一)加强产品包装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进行简易包装或者散装出厂销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用于包装、贮存、运输的包材、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二)规范小作坊食品标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标识,其中,简易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事项;散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重庆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罐头制品(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其他冷冻饮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酒类(不含粮食酿造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液体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食用调味油、水产调味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不含压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其他糖(不含红糖)水产制品(生食水产品)

2.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请各监管所要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组织生产,做好食品原料、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规范产品包装及标识。对于销往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的产品应当定期进行委托检验。食品小作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食品监管一科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场所卫生和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对存在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四)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全覆盖的开展监督抽检,并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抽检不合格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核查处置,及时公开抽检和行政处罚结果。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生产场所脏乱差等行为,严厉打击"两超一非"、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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