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7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7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75号)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都县嗨鲜时间餐饮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66186784P
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号5楼
投资人:付小蓉
身份证号码:512324*********02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服务:大型餐馆(火锅,含海鲜、不含凉菜、裱花蛋糕)****(按行政许可和定期限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21年05月08日
联系电话:182******56
联系地址:重庆市丰都县****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号5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里发现待使用的渔之萃牌模拟蟹柳,数量6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18个月,其中一袋已开封使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取餐台中间的小吃冷饮制作台旁,发现已开封使用千丝脆牌香酥丝,生产日期20210618,保质期6个月,数量1袋,规格500g/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开具并送达《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丰都市监扣押字【2023】04-03-1号),并将相关物品记录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4-03-1)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2023年4月4日,本局批准立案调查,办案机构丰都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陶勐指定杨明坤、秦睿等负责调查处理此案。本局询问了当事人投资人付小蓉,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号5楼开展经营,主要从事自助餐餐饮服务活动。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里发现待使用的渔之萃牌模拟蟹柳,数量6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18个月,其中一袋已开封使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取餐台中间的小吃冷饮制作台旁,发现已开封使用千丝脆牌香酥丝,生产日期20210618,保质期6个月,数量1袋,规格500g/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投资人付小蓉陈述,模拟蟹柳进货价格是10元/包,香酥丝进货价格是28元,无法提供使用和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提供的是自助餐服务,各自助餐品摆台销售未分开计价,故本案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投资人付小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第三组:当事人投资人付小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原料的保质期是保证食品原料品质的期限,直接影响食品品质。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立法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积极履行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法定义务,上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了保质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丰都县财政局【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