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8号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8号
当事人:重庆千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2022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2号标准厂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挂面有部分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标签。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从丰都县朝明面条加工厂购进小麦挂面24把,每把2.5公斤,共计60公斤,购进价格每把15元,每公斤6元,购进金额为360元。这些小麦挂面是丰都县朝明面条加工厂是按照当事人要求用牛皮纸进行了初包装的,包装纸上无标识、标签。购进后,当事人自制“产品信息”粘贴到这些挂面的包装纸上再通过抖音平台“乡村建设农产品店”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每把29.9元(包含赠榨菜3袋、纸箱、快递费、佣金、平台扣点、利润等),每把数量为2.5公斤。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食品被本局查获,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
2. 《现场笔录》、现场相片、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产品信息”自制单,抖音销售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 丰都县朝明面条加工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现场相片等,证明丰都县朝明面条加工厂生产加工小麦挂面的合法资质以及当事人购进小麦挂面的具体情况。
4. 食品销货清单、销售价格核算表、抖音销售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购进小麦挂面的数量、金额以及销售价格及销售渠道。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且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挂面是预先按照每把2.5公斤的要求定量包装的,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码;(六)贮存条件规定的内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丰都县财政局〔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