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2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2〕26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2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司法发〔2022〕26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8 |
丰都县司法局关于“社区(乡村)法律之家”服务机制的细化方案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县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治本性作用,根据重庆市普法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渝普法办〔2022〕10号)的要求,我县在双路镇马鞍山社区等13个村(社区)开展了“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充分发挥“法律之家”服务功能,现制定以下服务机制细化方案。
一、服务项目
(一)法律之家“周值日”。辖区设有“法律之家”的司法所每周三指派一人到辖区“法律之家”驻点值班半天,引导群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做好来访接待台账记录,配合村(社区)做好日常管理。
(二)法律顾问“月驻点”。原则上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也可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为该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日”,社区(乡村)法律顾问须到“社区(乡村)法律之家”现场办公,指导社区(乡村)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帮助解决基层法律问题,并做好“法律顾问日”工作记录。
(三)法律之家“季活动”。试行每季度一次“社区(乡村)法律之家主题日”,组织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人员集中到“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开展普法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村(社区)实际需要,依托“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广泛开展各类主题服务日活动,具体任务分工安排见附件2。
(四)法律顾问“时时询”。社区(乡村)法律顾问建立“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微信群,将社区工作人员、法律明白人、基层骨干人员、积极分子等纳入工作群,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治指导,结合基层依法治理典型案例在群上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理”,接受群内人员的线上咨询,提高社区(乡村)法律顾问服务的针对性和便利性。
二、责任分工
(一)普法科负责牵头统筹工作,具体负责“社区(乡村)法律之家”的组织申报、“法律明白人”培养、法治宣传指导等工作。
(二)公法科负责协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到“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开展活动。负责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督促村居法律顾问到“社区(乡村)法律之家”驻点办公等工作;指导“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平台”等智能法律服务平台的运用。
(三)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社区(乡村)法律之家”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四)相关司法所负责“法律之家”的日常管理,按时指派人员到辖区“法律之家”驻点值班。配合打造个性化法律服务项目,负责上下对接及具体业务工作的督促指导。指导村(社区)分管干部做好各类宣传活动记录、咨询接待登记簿等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
三、工作要求
“社区(乡村)法律之家”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已纳入《2022年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工作评价细则》以及《丰都县司法行政工作目标年度考评方案(试行)》年底考核指标,请相关科室和司法所要按分工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责。若受到全市“社区(乡村)法律之家”优秀成果评选表彰,将对积极参与、成绩突出的公证员、法律顾问、宣传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倾斜,对推动有力、落实到位、实效发挥的司法所年底予以加分奖励。
丰都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丰都县“社区(乡村)法律之家”建设试点名单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1 |
三合街道 |
南天湖东路社区 |
2 |
滨江东路社区 | |
3 |
新建社区 | |
4 |
名山街道 |
名山社区 |
5 |
白沙沱社区 | |
6 |
高家镇 |
汶溪社区 |
7 |
兴义镇 |
长沙社区 |
8 |
观塔社区 | |
9 |
双路镇 |
马鞍山社区 |
10 |
安宁场村 | |
11 |
三元镇 |
梯子河村 |
12 |
三建乡 |
绿春坝村 |
13 |
董家镇 |
石龙门村 |
附件2
社区(乡村)法律之家主题日活动安排
序号 |
乡镇(街道) |
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每个“法律之家”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 |
村(社区) |
参与人员 | |||
联络 科室 |
司法所 |
公证处 |
法援 中心 | ||||
1 |
三合街道 |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
南天湖东路社区 |
普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曾勇 |
张燕 |
2 |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
滨江东路社区 |
公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曾勇 |
张燕 | |
3 |
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 |
新建社区 |
公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曾勇 |
张燕 | |
4 |
三元镇 |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 |
梯子河村 |
普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曾勇 |
张燕 |
5 |
董家镇 |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 |
石龙门村 |
普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曾勇 |
张燕 |
6 |
名山街道 |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
名山社区 |
公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王家伦 |
熊朝明 |
7 |
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 |
白沙沱社区 |
公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王家伦 |
熊朝明 | |
8 |
兴义镇 |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 |
长沙社区 |
调解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王家伦 |
熊朝明 |
9 |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 |
观塔社区 |
调解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王家伦 |
熊朝明 | |
10 |
双路镇 |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
马鞍山社区 |
普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覃红霞 |
曾小亚 |
11 |
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 |
安宁场村 |
普法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覃红霞 |
曾小亚 | |
12 |
三建乡 |
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 |
绿春坝村 |
调解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覃红霞 |
曾小亚 |
13 |
高家镇 |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 |
汶溪社区 |
调解科 |
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
覃红霞 |
曾小亚 |
注:联络科室负责召集各参与人员集中开展活动,司法所负责与村(社区)对接活动场地、形式、时间,公证处与法援中心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整。